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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安全生产法草案“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14-08-29 信息来源: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 浏览:19848次 

正在此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针对我国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参加草案分组审议的人员认为,为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能力,应“强制”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建明认为:“草案对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家只是持鼓励态度,这显然还不利于这项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议对一些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应强制其参加生产责任保险。

  吕薇委员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实际上是大家出钱为小概率事件提供救助的方式。但现实中许多事故发生后,最后往往是*买单。按理讲,这应该是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建议对有些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强制保险,同时不要给企业增加太多负担。

  韩晓武委员说,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存在覆盖面窄、赔付额低、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功能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企业需求,特别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企业更是难以兑现巨大的赔偿责任。修改这一条款,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仅能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形成工伤保险和责任保险相互补充的模式,增强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事前防范意识,提高企业风险保障能力。

  全国人大代表任武贤说,现实中,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统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很难获得工伤社会保险以外的民事赔偿;而参加了工伤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其从业人员因为种种原因,也很少向本单位提出工伤社会保险以外的民事赔偿请求。为解决从业人员民事诉讼举证难及诉讼成本高的问题,建议将生产经营单位基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由承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机构承担,这样也可为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外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得以贯彻提供制度保障。

  乌日图委员的观点有所不同,他认为,国家依法推行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的社会保险,不同于自愿参加的市场化的商业保险,因此“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这种提法是对的,“不能因为安全生产重要,就要给所有企业增加这种法定的负担。”他同时提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安全生产险的前提是市场上要有相应的保险产品。因此,他建议增加“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的需求,推出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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